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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谁错了?
[@more@]非法传销获刑7年
本报讯(记者 叶万松通讯员 覃静惟吕洁)日前,河南开封人耿广厂因参与非法传销被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
2003年11月,耿广厂来到玉林后,以加入“香港润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连锁销售”,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3800元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支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耿广厂购买1份传销产品,交纳3800元加入传销组织后,取得发展下线的资格,即开始发展其下线,收取非法传销费用,至2005年11月,耿广厂发展下线张某玉等13人,非法经营数额为22.37万元,2005年11月11日,耿广厂的下线张某伟等20多人发现被骗后,将耿广厂扭送公安机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耿广厂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传销活动,牟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最后判决耿广厂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万元。
来源:人民网
曾轰动全国的“3.15”非法传销大案日前被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主要被告人罗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其他被告人蒋某、何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分别并处罚金40万元、30万元。
2005年3月15日,东昌府经侦大队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摧毁以罗某为首的一特大非法传销组织,并相继抓获包括蒋某、何某在内的A级传销头目10余人。经过进一步审讯,警方查清该传销组织涉及在全国20多个省市,传销人员达10万之多,涉案总价值数亿元。为彻底瓦解该传销网络,办案民警两次奔赴四川成都抓捕在传销组织内部有“精神领袖”之称的罗某。经过缜密的跟踪布控、蹲点等候,专案组民警于2005年9月28日晚在成都某宾馆成功将罗某抓获归案。同年11月2日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对罗某依法批准逮捕。
现通过法院审理,查明自2002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罗某(又名罗钢,男,38岁,重庆市梁平县袁驿镇人)加入美丽佳人化妆品非法传销组织以来,打着“天狮美丽佳人”的幌子,以高额利润为诱饵,在山东省内层层发展下线,先后发展被告人蒋某(男,36岁,四川省渠县宋家乡人)、何某(男,30岁,四川省渠县宋家乡人)等人加入该传销组织,收取提成,其中被告人罗某发展2400余人,非法经营额达687万余元,牟利60万多元;被告人蒋某发展2100余人,非法经营数额500万余元,牟利11万多元;被告人何某发展下线1680余人,非法经营数额470万余元,牟利11万多元。
由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万元。(记者任合一通讯员侯青霞)
耿广厂 涉案20多人 金额为22.37万元人民币
量刑: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万元人民币
量刑单位:河南开封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罗国文 涉案10万人 金额接近3亿元人民币
量刑: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人民币
量刑单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两个人的涉案人数和涉案金额简直是天壤之别,但是量刑结果却正好相反.
同样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量刑的,为什么结果相差这么大,真是另笔者大为不解!
2006-11-19 12:06:16
让咱想起一个连环杀人犯的名言:"我没办法" :D2006-12-13 16:32:28
这就是中国的法律!!!!2007-08-26 14:2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