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订】 绝对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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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 对 自 由
天高任鸟飞,海阔凭鱼跃。
不自由,毋宁死。
渺渺青天,朗朗乾坤。
鸟儿在天空中自由的飞翔,没有什么鸟皇帝独霸天空而去折断鸟儿的翅膀,不准鸟儿飞翔;鱼儿在大海上自由的遨游,没有什么鱼督军强占大海设置藩篱阻挡鱼儿的遨游。
宇宙间,世界上,天高任鸟飞,海阔凭鱼跃;猛虎自由自在的漫步在林间,猎豹在草原上自由的奔跑,豺狼在原野上自由的嗥叫……
同样,自视为是万物精灵的高等动物——人类,享有自由自在的生存在这个世界上的绝对自由的权利。
任何人一生下地来都是绝对自由的,婴儿从其娘胎里赤条条的生下地来,手可以自由的挥舞,脚可以自由的蹬踹,嘴巴可以自由的哭闹。有谁在何处看见哪个婴儿是戴着枷锁镣铐降生的?又有谁有权力将才降生下来的婴儿的自由权利就限制剥夺了?因此,无论任何人,从其娘胎里降生时起,天生就享有无可争辩的绝对的自由权利。
无论任何人,没有谁有权力限制别人的任何自由权利;无论任何人,也没有谁有义务必须要接受别人对任何自由权利的限制。
无论任何人,都有权力维护自己神圣不可侵犯的绝对自由的权利!
无论任何人,都有权力反对别人对自己神圣的绝对自由权利的限制、剥夺、侵犯。
虽然说每一个人绝对自由的权利都是与生俱来的,但人类为了争取、追求、实现、维护自由权利的道路历程却是相当的艰难、坎坷、曲折而又漫长的……
考查人类追求自由的历史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经历了四个阶段:一、原始社会,二、奴隶社会,三、封建社会(包括殖民地社会,以及所谓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四、民主自由文明社会。其它不管还有些什么乱七八糟的“乌托邦社会”称呼,都是不能成立的,只要不是民主自由文明的社会就是腐朽落后的封建独裁专制社会。
国民的绝对自由具体又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信仰自由,二、政治自由,三、经济自由,四、生存自由。
一、信仰自由:无论任何人,都有信仰上帝(宗教)的自由;无论任何人,也都有不信仰上帝(宗教)的权力。无论任何人都有相信任何所谓“精英”的“高谈阔论”的自由;无论任何人,也都没有必须要相信任何自命不凡的所谓“精英”的“歪理邪说”的义务;无论任何人,都有反对任何伟大不掉的所谓“精英”的“胡说八道”的自由权利。
二、政治自由:政治自由是其它自由权利的保障。
首先,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一切自由的基础,任何人都无可争议的享有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由表达心声、发表言论的绝对自由权利。如果自由表达言论的权利都受到限制,那其它自由更是免谈。言论自由是大众“喉舌”的自然表达,如果说言论是一部分什么少数特殊族类的“喉舌”的话,那只不过是强词夺理的强盗逻辑。
其次,出版自由,任何人都有出版文化艺术作品宣扬自己的主张的自由权利。如果没有出版的自由,即使有哪怕再高明的思想、见解都不能得到传播,不能对社会产生影响,阻碍社会文明的发展进步。
第三,集社自由,任何有共同爱好、共同主张的人都有权利自由的组织成社团开展活动,互相学习,互相促进,取长补短,共同进步,形成合力,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第四,集会自由,任何人或社团组织都有宣扬其主张,组织集会宣传扩大影响的自由权利。
第五,游行自由,任何人或社团组织为了表达共同的愿望,都有组织发动较多的人参加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人群进行游行以壮大声势、扩大影响的自由权利。
第六,示威自由,任何人或社团组织,为了表达不同的主张、争取权利的诉求,或支持或抗议,都有自己或组织较多的人以游行示威、静坐、绝食等方式向相对方表达施加影响增加压力的意愿的自由权利。
政治自由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民主权利,无论任何人都有自由选举任何人担任国家领导人的自由权利,也有弹骇罢免不合格的任何国家领导人的权利。
三、经济自由:经济自由是生存自由的具体保障,无论任何人都有自己私人拥有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财产的自由权利。没有个人拥有自己可以自由处分的经济财产便没有个人自由的生存。为了获得自由生存的经济收入,无论任何人,都有进入社会的任何领域、任何行业就业获取报酬的自由权利。任何行业垄断保护一部分特殊人群的特殊利益,相应的就限制了另一部分人选择进入该行业的自由权利,是不公平的,是与社会文明相悖的。
四、生存自由:无论任何人都有选择生的自由权利,也有选择死(安乐死)的自由权利;有选择学外语的自由权利,也有选择不学外语的自由权利;有选择生活在乡下的自由权利,也有选择生活在城市的自由权利。
无论任何人,都有选择做普通平民的自由权利,也有选择做官吏的自由权利。
自由是绝对的,不自由是相对的。
自由是无条件的,不自由是有条件的。
为了保护个人绝对自由的权利不受侵犯,于是,人们便有条件的让度出一部分权力,根据“已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原则,人与人之间互相平等协商,形成共同信守的协议契约,从社会来说就是——法律。因此,国家政府的存在不是为了限制国民的自由权利,而是为了保护国民神圣的绝对自由权利不受任何侵犯。世界上既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所谓的爱国主义,就是因为国家政府能有效的保障国民个人神圣而绝对自由的权利不受任何的侵犯。保障国民的绝对自由权利也是国家政府的职责所在,如果国家政府不能保障每一个国民的绝对自由权利,那么就是这个政府的失职,或者说这是个失职的政府,不合格的政府,那将是没有合理性存在的政府,那将是被国民唾弃的政府。相反,如果国家政府反而侵害国民的绝对自由权利,使国民绝对的自由权利无端的受到限制、侵害、剥夺,那将是国民绝对不能容忍的,那国家政府又如何能让人爱得起来呢?虽然说爱国是无条件的,国家与政府虽然是两个有所区别的概念,但国家与政府却又是连在一起的不能分开的一个体的两个面,因此之故,不合格的不值得爱的政府势必影响爱国主义的发挥。
见于世界文明发展的潮流成为了不可阻挡的大趋势,无论多么腐烂,多么虚伪,多么卑劣,多么下流无耻,多么荒淫无度,多么残暴恶毒的独裁专制统治的暴君,都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公开的称要限制国民的自由权利,不管是假惺惺的作秀,还是迫于无奈,都不得不在表面上的《宪法》里写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国民有言论、出版、集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
无论任何人,谁不愿意自由自在的生存呢?谁不愿意做自由自在的自由人而要去当龟孙子、当奴隶呢?有谁愿意当孬种呢?假若一辈子总是低声下气,想说的话不敢说,想做的事不敢做;一辈子总是仰人鼻息,苟且偷生,而不能堂堂正正的做人;这还算是人的生活吗?上不如飞禽自由,下不如走兽自在,有谁能容忍如此这种生存状态呢?所以任何人的绝对自由权利都是不容丝毫限制、侵害、剥夺的。
人人都享有不可侵犯的绝对自由权利,但人与人之间又如何把握相处的度呢?自由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一样的、平等的,没有任何人的自由多于别人的自由;有道是:“已所不欲,勿施于人。”这就是说,无论任何人,凡是自已都不喜欢的、反对的、排斥的东西,就不要施加于别人。因为别人同时享有与自己同样的不可侵犯的神圣的绝对自由权利,也就是说,如果自己要维护自己神圣不可侵犯的绝对自由的权利,同时也要尊重别人同样的绝对自由权利。社会上只要是正常的人、有理性的人、有启码的良知的人、有人性的人,基本上都能做到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各人份内的事。无论任何人,无论是出于任何自私的或冠冕堂皇的目的理由,要限制任何人的一丝一毫的绝对自由权利都是不能成立的,也是不能允许的。无论任何人,凡是想拥有超越别人的特权,而不尊重别人的绝对自由权利,去限制、去侵犯、去剥夺别人的绝对自由权利,都是不道德的,非正常的,丧失理性的,丧失人性良知的,禽兽尚且还有绝对的自由权利,何况人呢。因此,凡是不尊重任何人的绝对自由权利者,凡是无故限制、侵犯、剥夺任何人的绝对自由权利者,都是禽兽不如的东西,都是人皆唾弃的东西,只要每人一口口水就能把它们淹死。
争取绝对自由权利的人们啊!难道说还吝惜一口口水吗?
有谁不知道,对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的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就是判其徒刑服牢狱(“国际人权公约”已经废除了死刑),服牢狱的实质就是限制、剥夺犯罪者的人身自由、政治自由等自由权利。同样的道理,假如清清白白的自然人的言论自由、政治自由等绝对的自由权利,无端的被限制、被侵犯、被剥夺,这种生存状态岂不等同于罪犯的服牢狱,甚至于是无期徒刑。无辜的人啊!谁人愿意接受失去自由权利?谁人能忍受失去自由权利?谁人能不反抗失去自由权利呢?
争取绝对的自由权利,任何人也没有退路!
哪怕是脚镣手铐、牢狱也只能限制肢体的自由,限制不了自由的思想,崇高的精神。哪怕是割断了舌头口不能言,挖出了双眼目不能视,只要还有高昂的头颅仍然可以自由的思想。
任何人的意志也都是绝对自由的,是任何人也限制不了的、剥夺不了的。
匈牙利诗人裴多菲有著名的诗句:“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
因此说,不自由,毋宁死。
自由万岁!